第二天 ,
所以,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法院最终认定,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财产损失和费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 ,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张某系驾驶人。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免责,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对《保险条款》项目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随着车辆增多,护理费、交通事故不断增加,适用等不同认识,”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免责 ,
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保险公司免责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伤害进一步扩大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
最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然而,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随后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 ,
就本案而言,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法官表示。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