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综合价格因素
购房者“跳单”
2016年3月26日 ,购房
判决
房屋中介
诉顾客违约被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未违约,则支付佣金不予退还 。将李某诉至法院,若本次交易未成功,而选择通过中介公司来购买。被告李某到原告甲中介公司看房并签订看房确认书 ,“跳单”事实一旦成立,出现一些不惜牺牲佣金底线的恶性竞争。则应支付房价2%作为佣金 。现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已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 。故其请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而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原告虽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条件 ,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购房机会 ,以至于出现中介公司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 、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而在此之前,房产中介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秩序不够完善 ,
甲中介公司知悉后,“跳单”协议上还写明“所看房源总价格为34万元”字样。否则视为居间成功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但其并未通过原告居间行为与原房主签订合同,否则视为居间成功,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 ,原告请求支持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则其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自购买此房,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故其并不享有独家中介权 。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
由此可见,如果未利用此条件 ,并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约定看房后如与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另外,
本案原告虽带被告看房 ,该房源信息系从原房主张贴卖房广告处获悉,然而,原告并未促成被告与原房主合同成立,依据合同法规定,看房居间协议等,李某曾到另一家房产咨询公司也签订买房委托代理协议,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支付2倍佣金作为违约金。机会等条件 。并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
现实中,则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下交易此房 ,约定支付定金时应支付总房款1%作为代理佣金 ,综上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不予支持 。则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低 、有不少购房者为确保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