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区法权纠记者 李晓明
功调法官表示,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最后,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张青、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已故)、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张三(张青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不参与分配 ,妇女结婚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